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对涉税信息范围的规定有些分散,宜作概括性描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征税有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修改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税收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定与税收协助的关联度不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管理需要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价格认证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应当提供税收协助的部门和单位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六、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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