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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审议情况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30 日上午,分组审议了《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改善全省水质,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具有积极意义。《条例》的内容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的实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修改意见:

1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必须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这些工程有些是必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因此建议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2 、有的委员提出,自治县应当严禁采伐护堤、护岸、护库林木,建议对《条例》第二十条作相应修改。

3 、有的同志提出,有关防洪的内容不属于《条例》规范的范围,建议删去。

4 、有关部门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

另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 5 30 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程序也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后,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由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适当修改并公布施行。

以上汇报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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