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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逮捕省一届人大代表许书凤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4年06月25日

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今年 5月15日,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省一届人大代表、原琼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许书凤犯有受贿罪为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许书风刑事拘留并决定逮捕的报告》(海检反贪函字[1994]2号)。5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负责人秦醒民、张连才、贾展平等同志关于该案的汇报。鉴于许书凤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数额巨大,且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问答汇编第一辑第216条“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的规定,已许可逮捕许书风,现提请本次会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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