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9月14日至16日召开了各种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论证、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对我省现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审批登记制为企业法人依法直接登记制,放宽了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简化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消了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体现了公平竞争和宽登记,严管理的原则,从实施半年来的社会效益看,是切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的,是可行的。但是,办法草案尚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修改。

一、 关于法规名称

基于办法草案主要立法依据是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的授权,因此,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审批问题

办法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经济合作部门审查合同、章程后发给批准证书,凭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开展经营活动。”在论证过程中,对此款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建议取消这一规定,其理由:一是根据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改革的目标。李岚清副总理于 1992年12月24日在听取国家工商局工作汇报时的讲话中指出:“随着整个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慢慢地审批要淡化,审批和管理范围要缩小,逐步统一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就可以了。”1992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企业登记管理的改革目标是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程序、登记事项和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独立登记注册,进一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和营业登记制度,实行以年检为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深圳、珠海、厦门等经济特区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深圳市人民政府今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属于特殊投资行业控制项目、专营项目或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三是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才给予企业法人登记的。不必要经过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查批准。

另一种意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上述条款应予以保留。其依据是:(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1993]外经贸法函字第4号)指出:“未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不能成立,为无效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如果合同发生争议时,诉讼到仲裁庭、法院时,将裁定该合同无效,其后果将是严重的。”“凡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变更,即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无效的。”(3)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1993] 外经贸法函字第23号)强调指出:“任何部门或地方(包括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如海南洋浦开发区)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的规定,不但直接违背上述法律的规定,而且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未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是无效的”。

法工委对上述两种意见,经认真讨论、分析、倾向第一种意见。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作出决定。

三、 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结构调整

办法草案第六章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为一章,条理上不够清楚,结构上也显得不够严谨。建议分列二章。将登记主管机关的职责、监督检查、年检制度、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的吊销、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内容划归为监督管理一章;将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企业法人违法活动的查处、处罚以及企业法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划归为法律一章。同时,根据法规内容对原条款作了调整。(草案修改稿第六、七章)

四、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问题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的地区,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参照国际惯例进行运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行文同意“在海南省洋浦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经过合同、章程审批,直接向海南省洋浦开发区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在企业登记注册后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据此,建议授权省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五、 关于具体条款的修改

1、 办法草案第一条,关于法规的宗旨,我们认为,制定这一法规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该条作相应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2、   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海南省设立企业法人实行直接登记制”。我们认为,应在条文中明确对“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成立企业,后申办项目”作出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

3、 办法草案第 5条将企业法人登记原则、全国、全省性企业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登记等不同类型、不同内容同列在一条中结构上不够严谨。建议将该条的三款,分列为三条。(草案修改稿第五、六、七条)

4、   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改为“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即发生效力。”(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

    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三款关于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修改、变更规定,建议单列一条,并将其划归为第四章“变更登记”的一项内容。

5、 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办理。”我们认为,法规应方便群众学习、了解和掌握,应依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为:“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我们还对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和技术上处理。

我们认为,办法草案经过修改较为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