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董宪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对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当前对打破旅游交通区域限制,实现全省旅游客运车辆无碍障通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有必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修改过程
修正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省发展改革委和我厅共同组成调研组,对《若干规定》实施情况和旅游客运同城管理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向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和部分旅游客运企业征求修改意见;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多次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经第六届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实现旅游客运车辆在全经济特区内无障碍运营。
草案规定,市县运管机构已依法批准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允许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省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申请,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后,由省运管机构统一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市县运管机构不再审批。
(二)适当调整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和客位的许可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草案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具备车辆数量在50辆以上、客位350个以上的条件,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
(三)适当调整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的管理方式。
草案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旅游淡旺季客源情况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四)对统一调度机构不再明确规定。
2014年,统一调度机构已改制为由海汽等8家旅游客运公司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企业自主成立的统一调度机构,地方性法规没必要作出专门规定。因此,草案删除了有关统一调度机构的规定。
(五)扩大了租车者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放开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的租赁市场,草案规定除旅行社外,还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租用道路旅游车辆开展旅游活动。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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