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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 吴铁砚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 2011 9 26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邮政条例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 邮政体制改革后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 。根据 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 2006 9 月,组建成立海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化。 二是 《邮政法》已修订并施行,上位法修订后,要求下位法保持统一。三是快递市场发展迅猛,亟需立法加以规范。

二、草案的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邮政管理局组织起草条例,经五届省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邮政管理职责。 依据邮政法规定,草案明确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邮政规划。 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 通信 基础设施 草案 规定邮政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市、县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邮件处理中心和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纳入乡和村庄建设规划。

(三)关于邮政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是推进 村邮户箱 工程建设。 草案 规定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主体,明确补建、维护和更新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规定村邮站的建设主体和职责。

(四)强化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 一是 草案 规定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二是强化服务标准管理。 草案 规定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省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邮政服务等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要高于国家标准。三是强化审批职能。 草案 规定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和自办营业场所改代办营业场所,要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关于财政支持。 参照其他省、市中央拿大头,地方财政予以补充的做法, 草案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财政、邮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关于快递市场的规范。 一是细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二是规定了终止和暂停办理快递业务的报备和审批程序。三是补充规定了经营电视、电话、网络购物快递业务的内容。四是规定快递企业应加强快递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等邮路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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