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木《关于实施审判方式改革的报告》,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审判方式改革的做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当前,大力推进这一改革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枉法裁判,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的审判方式改革,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任务来展开。要以公开审判为中心,及时做好庭前准备,及时开庭审理。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着力于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方式。
会议强调,审判方式的改革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于改革开放的实际,适应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便利群众拆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两便 ”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持裁判公正的原则,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进而强化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会议认为,《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一审民经济审判规程》较好地体现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符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性。我省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认真执行这个规程,抓好落实,注重实效。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开庭审理这一中心环节,将审判活动的重心切实移到法庭上来,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做法,提高案件审理的开庭率和庭审质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落实谁主张和谁举证的原则。法官的主要精力要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增强当庭认证的能力。对打击报复证人及提供假证、伪证者依法予以严厉制裁。抓住当庭质证的重点,准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引导当事人抓住主要事实、矛盾证据、争议焦点质证。证据材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要在法庭上认定证据,对某一证据认定其采信与否,必须说明理由,提高认证水平。适当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力,使合议庭对所审理的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负责,真正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审判方式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极人大要对审判方式改革给予关注,从法律上进行监督。律师部门的工作也要实行改革,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要继续加强审判方式改革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
会议希望,全省法律系统要积极推进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项改革。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积极探索改革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各级法院领导要加强以审判方式改革的监督、指导,保证改革健康发展。要加强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经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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