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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13 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互联互通,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技术推广,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保障信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信息化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总体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 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 法规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对法规的适用范围未做规定。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本法规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促进信息化发展的措施

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信息化基础薄弱、发展水平较低,各级政府有必要在扶持政策、资金投入、基础建设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信息化发展的力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

三、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

条例草案 第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是专项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 内容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条例草案 第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有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主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而且该款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哪类“城乡规划”也未予明确。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该款进行修改完善。

四、关于信息产业政策

我省发展信息产业应当突出重点,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建议将条例草案 第二十九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信息产业政策,明确产业发展和扶持重点,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五、关于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安全风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在进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后,只有定期进行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才能 保障信息安全。 建议在 条例草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定期进行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的内容。

六、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商业开发建筑物”是指由商业开发的建筑物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建筑物?概念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

2 、建议将 条例草案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议将 条例草案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功能和性能检测,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4 、建议将 条例草案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中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修改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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