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水务厅、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且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放宽了水土保持的要求,不利于生态省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至五项中“且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 内容 。
二、关于水土保持情况的检查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情况的检查监督,对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三、关于退果还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退果还林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施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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