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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改革要求。《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重新梳理现有土地审批政策,实现全省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交易和统一监管。二是落实中央巡视组整改要求。省委《关于对中央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将修订《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整改措施。三是目前我省土地资源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委的改革要求及中央巡视组整改要求,按照省人大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起草了《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修正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土地审批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一是收回下放市县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为与上位法及《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相衔接,《草案》将市县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全部上收由省政府批准,严格土地审批管理。二是调整部分土地审批权限。将《条例》中原规定为“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的国有闲置土地收回、国有非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租赁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改变用途和集体土地无偿收回等6项审批权限,明确由市县政府审批。三是加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将农垦土地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四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省政府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加大对全省土地供应和交易的统一管理。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一是明确政府供地条件。明确政府供地应当“净地”供应,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二是规范国有划拨农用地的管理。明确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后进行统一供地。三是加强土地改变容积率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 加大土地违法处罚力度。为加大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与林地管理相互衔接,《草案》规定对于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及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提高至按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进行处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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