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南省通信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海
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有限
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两公司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内容也未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要求相违背。
“两公司条例”在出资者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期限、股票种类、发行公司债券和新股的条件、组织机构的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部分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具体,更易于操作,更加适应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际惯常做法更为接近。这些是有利于海南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但是,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原则精神不尽相符,还有个别内容不符合国家随后改变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如对 B 股股票的购买条件的规定等。因此,我们认为,“两公司条例”不应废止,应由省政府提出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
二、 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委托运营和授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两种可用方式,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中仍在运用。最近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海南机场股份公司的国有资产委托海航集团运营。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规范的不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方式也不只上述两种,因此该条例的内容与条例名称是不相符的。鉴于目前省政府正在起草新的《海南省国有资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也拟将其纳入今年立法计划,我们的意见:该条例暂不废除,建议保留原《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名称,重新起草,作全面修订处理。
三、 关于废止《海南省通信条例》
我们同意省政府关于废止这项条例所作的说明,建议废止这
项条例,候条件成熟时再另行制订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以上意见,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二 00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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