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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人大代表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10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精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先行对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95年8月上旬到8月下旬,由各市、县、自治县及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二阶段,9月2日到9月8日,由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及部分省直单位进行了抽查。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葵光、秘书长毛平、法工委副主任阮伟昕任正、副组长,部分人大代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厅、省妇联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省民政厅、省高院人民法院、省妇联等部门关于《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然后分两组到海口市、儋州市、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听取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深入乡、镇、街道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市、县、自治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省人大代表检查我省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基本情况

    建省以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重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主要抓如下几项工作:

     (一)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婚姻法制观念

    1、我省将《婚姻法》列为“一五”、“二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成立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有宣传、民政、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齐抓共管,分级负责。

     2、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各地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举办墙报、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二是开展《婚姻法》知识咨询活动。海口市在《婚姻法》发布10周年之际,组织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咨询活动;琼海市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为广大青年提供婚姻法律咨询;文昌县县委、县政府于1994年5月从北京邀请了几位专家和教授,进行了三场以《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讲座。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省民政厅与妇联、司法厅联合在《海南日报》上举办了《婚姻法》知识有奖测试活动;海口电视台开辟《婚姻法》知识专题讲座;海口晚报开辟“爱情、婚姻、家庭”栏目,探讨新时期的婚姻法制观念。四是举办培训班,学习《婚姻法》。省、市、县有关部门都举办了各种类型的骨干培训班,保证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琼海市妇联、民政、司法、团委等部门近几年来先后举办七期骨干培训班,参加人员有1295人,各乡镇机关单位、厂矿和农场共举办282期培训班,参加人数14150人。五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对机关干部进行《婚姻法》学习考试。我省在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主要做法是,坚持“四个结合”,即宣传《婚姻法》与“二五”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相结合;与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与本地的实际事例相结合。

    通过宣传教育,许多过去未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全省1992年补办婚姻登记11392对,仅海口市秀英区荣山乡1992年就补办了婚姻登记995对。

    (二)依法行政,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建立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体制。全省各市县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乡镇指定专人负责。屯昌县民政局还在距县城镇二、三十公里路程的中建农场增设婚姻登记站,方便群众就近登记。省民政厅、海口市、三亚市还设立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全省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近几年,我省实行婚姻登记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许多市县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凭证上岗。省和各市县都举办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班,提高了队伍素质。定安县民政局每年都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进行《婚姻法》知识培训1―2次,形成制度。全省80%以上乡镇婚姻登记由民政助理员办理,还有部分乡镇指定专人负责。为了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民政厅每年进行年终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3、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1988年至1994年,全省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230476对,离婚登记4781对,涉外、涉港、澳、台结婚登记5987对,办理涉港、澳、台协议离婚165对。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般都能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查看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即登记发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持不予登记发证。海口市坚持“四个要求”(是否达到婚龄、是否存在包办、是否买卖婚姻、是否符合一夫一妻)“三个不放过”(婚前检查、自主自愿、证明证件)的原则,严把婚姻登记关。儋州市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把好自愿、年龄、证件三道关。雅星镇民政助理员在为八一农场一对未婚青年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女方系在校学生被男方欺骗,就不予登记,并做好男方思想教育工作,让女方回到家乡。

    4、加强婚姻证件和档案的管理。我省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执行有关婚姻证件印制、发行、管理的规章,1993年,我省开始使用格式统一的婚姻证件。省民政厅要求材料的收存、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许多市县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档案制度。例如,海口市新华区民政局1991年至1995年建档7043个,为登记人查档310人次,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68对,为司法、纪检部门办案查档46次。

    (三)健全调解制度,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1、充分发挥职能机关与群众自治组织在查处婚姻纠纷中的作用。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以调解为主要手段,采取说服教育的形式,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改善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坚持要求双方自愿,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受理后尽力做调解工作,使许多夫妻言归于好。例如,海口市新华区城西乡受理高坡村一对夫妇离婚纠纷,针对男方在外省有第三者的情况,多次做调解工作,同时,对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最后调解夫妻和好。文昌县民政局1994年受理协议离婚登记171对,经调解重新和好的就有96对。各市、县、自治县在处理婚姻纠纷的同时,还注意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例如,定安县龙门镇一农户父亲与媳妇发生矛盾,父亲砸坏媳妇的房门和缝纫机,卖掉水牛,镇司法助理员立即上门批评父亲,让父亲赔偿损失,及时避免了矛盾激化。

    2、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91年至1995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4053宗,离婚案件12586宗,其中判决准予离婚2384宗,判决不准离婚1218宗,调解离婚3993宗,调解和好1020宗。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和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是严格把握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分成不同类型案件处理。二是强调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缓和婚姻矛盾。三是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注意分清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同时,注意处理一方隐匿、转移财产问题。如海口中级法院处理一宗离婚案时,认定男方转移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分原则作出判决,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尽可能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对重男轻女、封建迷信等原因提出的离婚,一般不予支持。五是正确处理抚养问题,维护子女利益。坚持以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如海口市振东区法院审理一宗抚养纠纷案件,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变更了抚养关系。

    (四)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由于受封建思想残余、传统偏见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我省城乡仍存在违反《婚姻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未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虚报年龄登记;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老人;重婚纳妾等现象时有发生。我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纠正违法婚姻,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纠正违法婚姻和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一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二是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非法同居的,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三是对虚报年龄进行登记、在案件审理时已达到法定年龄,如和好可能的,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无和好可能感情破裂的,依法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四是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后感情破裂的,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五是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确保当事人婚姻自由。如文昌县农村一对青年恋爱结婚遭女方父母阻挠,并强迫女方嫁给一位香港居民,县有关部门发现后,对女方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性,支持了女儿的婚姻。

    2、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1989年到1995年6月我省审理重婚案件50宗91人,有8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定安县妇联对该县重婚犯罪行为开展调查研究,将情况综合报告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县法院对重婚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自1991年以来,共受理重婚案8件15人,已审结7件13人。经审理,当事人自行撤诉3件6人;法院对7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通过打击行动,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五)加强对贯彻实施《婚姻法》的监督

    1、组织人民代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贯彻实施《婚姻法》进行监督。1993年海口市人大组织代表评议市中级法院工作时,发现市中级法院对一起重婚案的量刑不当,要求市中级法院吸取教训,更好地执行《婚姻法》。

    2、重视受理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拓宽监督渠道。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催办,并跟踪检查,反馈处理结果。如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待被丈夫遗弃、被家婆赶出门的谭月玲上访,与海口市中级法院联系,建议依法立案审理,解决了谭的住房问题。

    3、抓住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针对我省农村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例如琼山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对府城、灵山镇群众反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不公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灵山镇还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使府城、灵山等地男到女方落户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抓住严重违反《婚姻法》的典型案件,严格执法监督。如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抓住邢月欧被丈夫故意伤害案,督促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执法,还配合省妇联调查,收集整理了两个打击违反《婚姻法》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上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被编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执法监督案例选》一书。

    (六)加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989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在贯彻执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规定》专设一章规定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又针对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我省正抓紧起草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二、贯彻执行《婚姻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我省在《婚姻法》宣传方面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缺乏深度和广度,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经常性。部分党政领导对《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宣传普及《婚姻法》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因而宣传只停留在一般的形式上。尤其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较为薄弱,没有真正深入人心,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部分地区还有早婚早育现象。据定安县不完全统计,该县新竹镇有5对,岭口镇有60对,翰林镇有30对,龙门镇有80对,富文乡有15对青年未经登记就同居。

    (二)婚姻登记制度不够落实、不够健全,部分地区还呈弱化趋势

    总的来说,全省的婚姻登记工作不平衡,城镇比农村,沿海地区比边远山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比经济、文化发展缓慢的地区,婚姻登记率相对高一些。就有些地区而言,结婚登记率不但不增高,反而呈下降之势。如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省以来的结婚登记数为:1988年1051对,1989年1106对,1990年717对,1991年681对,1992年770对,1993年1100对,1994年838对,其间曾出现下降。有的市县城镇的结婚登记率也不高。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保城镇今年有25对男女结婚,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有6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登记率更低。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毛感乡,1994年至今只有4对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昌江黎族自治县的叉河镇,辖区内有7000多农村人口,自1987年至今,仅有65对男女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少男女离婚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据昌江等市县反映,有些女子与男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一走了之,事实上不经离婚登记即与丈夫解除了婚姻关系。

    有的地方婚姻登记工作不够落实、规范。有的市县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执行。有些申请结婚登记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也给予登记,如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对不带身份证者(据叉河镇的民政助理员反映,当地农村有一部分人一直未办理领取过身份证),仅凭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的年龄、居住地等证明,就给予登记。全省开展婚前检查的地方很少,有条件进行婚前检查的县城镇,结婚登记也不要求出具婚前检查证明,就登记结婚。全省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够规范,没有形成统一的归档、交接和保管制度。

    由于婚姻登记制度不落实,导致一系列婚姻家庭问题。全省早婚早育、未婚先孕现象比较突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报什管区志奋村今年有8名女子出嫁,其中有5名是年仅16―17岁的未成年人;新政镇毛文管区番阳村一名年仅14岁的小学五年级女生,自愿退学与一男子同居,并生育一个孩子。由于结婚不登记,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些女子与男子生活了多年,因结婚时不登记,离婚时得不到应得财产,有的甚至酿成惨剧。例如,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港地村的刘玉梅嫁给澄迈县一男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后因刘的丈无犯罪而被判刑入狱,刘回娘家居住生活,又与叉河镇老洋田村一男子同居,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生育一男孩。前夫刑满出狱后,要求刘回澄迈一起生活。后夫跑到澄迈,用炸药包将自己和刘玉梅一起炸死。

     重婚纳妾现象较为严重。据各市、县反映,近年来,一些个体户、专业户、私营企业主、包工头等先富起来的人员,与第三者姘居生育子女,有的还与原配妻子同居一室,构成事实重婚。海口市白龙乡下贤村包工头周亚方,与原配妻子生有二女,前几年又从琼海带回一个姘妇,与原配妻子同住一楼,原妻子住在楼下,他与姘妇住在楼上,并生育了两个孩子。

    (三)对违反《婚姻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不力

    1、对重婚纳妾者打击不力。今年以来,据17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构成事实重婚的有76对,其中干部、职工17对,个体户和农民59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近两年来全镇农村人口中登记结婚的有34对,其中出走或被拐骗改嫁构成重婚的就有15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有10人公开重婚纳妾,妻妾都生儿育女,有的男人的妻妾所生孩子加起来有7、8个之多。重婚纳妾者,大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或是因原配妻子只生女孩为传宗接代而重婚,结发妻子因不愿断绝家中的经济来源或因自己只生女孩心感内疚,常不敢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对有重婚行为的人提出的控告和检举很少。司法机关通常都把重婚案件视为自诉案件,基本上没有做到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重婚犯罪的,致使重婚犯罪分子得不到惩罚。海口市红坎坡居委会个体户周进才,已有原配妻子,1991年至1994年又在外面与三个女人姘居生育孩子,至今尚未受法律追究。

    2、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不力。儋州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至1994年审结的983宗婚姻纠纷案件中,有198宗是属于父母作主以包办、买卖婚姻方式缔结的婚姻,占全部婚姻纠纷案件的20%。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石弄村的黄×1988年强迫自己不满16周岁的女儿结婚;新政镇报什管区志奋村今年8名苗族女子出嫁,每人家中均要价3000―6000元不等。有些干涉恋爱婚姻自由的行为,造成悲剧。如1988年,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叉河村的女青年廖爱琴与一铁路工人相爱,怀了孕,因双方父母反对,两人卧轨自杀身亡。对诸如此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或者调处。

    3、对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力。在我省,虐待妇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司法部门查处不力。如定安县仙沟镇洁秀村的欧明烈,在外面有姘妇,经常虐待妻子,且情节恶劣,去年冬天扒光妻子衣服,用电风扇对妻子吹,今年端午节前夕,他叫妻子拿钱给他做赌资,妻子不从,便殴打妻子,妻子不堪虐待喝农药自尽,幸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苏醒后,交由欧明烈照顾,于当日死亡。群众反映欧明烈害死了妻子。司法部门对此起案件一直未进行查处。

    三、继续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婚姻法》当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建议省政府每年3月至5月份,结合“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组织有关部门将宣传《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结合起来,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并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形成制度。

    (二)进一步宣传《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要拓展宣传的深度,扩大宣传的广度。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工作的力度。宣传教育工作,要与分析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结合起来。要与普法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要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结合起来,要有针对性,讲求实效。

    (三)进一步落实婚姻登记制度。

    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把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当作贯彻《婚姻法》的基础工作来抓,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工作办法,变等待上门登记为主动上门教育,想方设法提高结婚登记率。应开展集中登记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予以推广。要制定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守则和办事规程,提高登记工作效率。要制定统一的婚前检查制度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城镇应实行婚前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提倡推广文明的婚俗。

    (四)加大打击违反《婚姻法》的犯罪行为的力度。

    要坚决制止和打击重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等违反《婚姻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纳妾者,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打击。建议省政府组织一次对重婚纳妾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治理的活动,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群众。对重婚纳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人民团体、各单位要主动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检察机关应认真受理,主动取证,提起公诉。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重婚犯罪活动。对这次婚姻法执法检查中披露出来的一批案件如定安县仙沟镇欧明烈虐待妻子案件,司法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五)结合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加快有关的立法工作。

    近几年来,出现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新情况和问题:

    一是离婚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分居三年很难取证,有些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故意制造与对方分居一年的事实,给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是离婚所涉及的财产权和其他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对离婚时所涉及的责任田的划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了[1993]32号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划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的规定分割或折价处理,还是由政府调整,各级法院认识不一致。

    对住房的处理,尤其对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公房,如何分割,法院难以把握。虽属双方共有财产,但由于一方不得出售公房单位的职工,很难分割。如判归一方,得到公房的一方应以房改价格还是应以市场价格给对方以补偿,也感到为难。

    对其他一些权益,如租赁权、承包权及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归属或分割问题也难于处理。诸如存折、股票、债券等动产,很难举证,也难于查证。

    三是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问题。由于近年来物价升幅较大,生活中隐形开支如子女上学的费用相应增多,原判决或裁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尚不能适应生活的需求。因而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诉讼增多。对于这类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如支持,应依据什么标准增加抚养费,法院把握不准。

    四是未达法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结婚不登记者,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施行以后,未达法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及结婚不登记者,其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带来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一系列婚姻家庭问题,如何处理。如处理不当将引发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五是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不得歧视。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登记结婚不给生育指标,没有生育指标生下的子女不给入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如何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目前仍无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省应针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本省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与贯彻《婚姻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实施《婚姻登记工作条例》办法等,以保证《婚姻法》在我省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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