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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00年01月01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

(一)海南岛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的西南端,位于北东向滨海断裂带和北西向红河断裂带的交汇部位,受南海扩张与菲律宾板块、印度板块挤压的共同影响,具备发生中强地震构造背景。历史上岛陆及近海多次发生 5 级以上地震。 1605 年海口塔市发生 7.5 级强破坏性地震,死亡 3300 人,留下世界罕见的 陆陷成海 奇观。自有仪器记录以来,岛陆及近海小震不断。 1994 年底、 1995 年初北部湾发生 6.1 级和 6.2 级地震。我省有 8 个市县位于地震烈度 7 度区,海口及周边市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高达 0.3g (烈度为 8 度强),为全国省会城市之最。琼北地区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海口马鞍岭、雷虎岭火山区是全新世以来有过多次喷发的休眠期活火山,距海口市城区不足 15 公里,是典型的具潜在喷发危险的城市火山。

南海处于太平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的碰撞带,区内地震强度高,经常发生 7 8 级地震。南海海盆具备发生地震海啸的地质和地理条件,一旦发生地震海啸,海南省首当其冲。

地震、火山及地震引发的海啸等灾害潜在威胁是海南基本省情之一。因此,修改完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能更好地为依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等灾害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自 1998 10 1 日施行以来,有效促进了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为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条例》涵盖范围不全,内容不够完善,深度和广度明显不够。如《条例》对火山等防灾减灾活动和行为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致使我省未能有效依法对火山等防灾减灾活动进行法制化管理和监督。

二是《条例》有些条款与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防震减灾法规有关规定衔接不够严密,缺乏严格的协调。如《条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保护的范围、技术指标及处罚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与《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衔接不够严密。

三是《条例》有些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如《条例》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及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依法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监督。

四是《条例》有些条款已过时或滞后,脱离海南防震减灾工作实际,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新要求。如《条例》在应急救援方面对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避难场所建设、应急物质储备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可操作性不够强。如《条例》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我省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不到位,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对抗震设防管理的要求。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任,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公益事业。修正完善《条例》是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因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改案草案的起草经过

2006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正式将修正《条例》列入 2006 年立法计划。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非常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2005 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组织相关人员赴福建、云南、广西进行了立法考察。 2005 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省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地震工作机构、经费保障、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地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情况,发现了《条例》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做好《条例》修改的起草工作,省地震局成立了《条例》修改起草班子,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对我省防震减灾的客观现实进行分析,寻找影响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并组织相关人员赴四川、西藏进行了立法考察,广泛借鉴外省的做法和经验。修正案草案的初稿形成后,又多次征求省建设厅等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作了 5 次较大的修改。 2006 9 月,省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依据

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针对海南省客观存在火山灾害的潜在威胁,修正案草案对火山的防灾减灾活动和行为做出法律规定,将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第二,关于防震减灾现行管理体制多元主体管理并列,职能过多交叉、划分不明晰等,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晰主次,理顺职 能。

第三,针对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不能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求。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政府预算的有关规定建立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机制和渠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经费足额到位。同时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筹资方式和渠道。

第四,修正案草案规定建立地震灾害预警制度,进一步具体明确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保护的范围、技术指标及处罚等。

第五,《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及监督起到重要的作用,将其有关内容吸纳上升到修正案草案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等,并作为修正案草案的附件。

当前,国务院正在结合我国农村建设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新农村将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因此,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海南岛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一旦地震、火山等重大灾害发生后,最关键、最初阶段应急救援,只能靠本省自救。修正案草案对地震、火山灾害预警、应急准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避难场所建设和恢复重建等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做出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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