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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5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财政厅厅长 刘平治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三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省政府第 200 号令《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于 2006 5 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 7 年,有些 内容 需进一步充实完善。同时,当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 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谁收费、谁使用”的收支挂钩情况;二是一些市县和部门还存在违规缓、减、免征非税收入情况; 是相对于税收的制度体系,非税收入在立法方面显得较为薄弱。 因此,有必要制定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 2013 年立法计划, 省财政厅进行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征求海口、三亚等 6 个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今年 5 9 日,《条例(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非税收入的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界定了非税收入的范围。非税收入的范围基本沿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 53 号)的规定,并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做了适当调整,即增加“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收入”类,并将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并入该类。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各类非税收入的审批管理规定,《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各类非税收入的设立依据。

(三)关于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征收。

(四)关于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条例(草案)》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五)关于非税收入的缓减免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非税收入缓、减、免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六)关于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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