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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09月25日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省的公司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规。为此,省政府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本《条例》酝酿起草于一九八九年底,后因种种原因中断。今年省人大、省政府正式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法制局具体承担起草任务。省法制局在起草中,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起草思路,就《条例》如何把中央给予海南的特殊政策法规化,进行了反复研究。同时 ,积极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展开调查研究工作。起草中,省政府、省人大有关领导同志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亲自询问和参与起草的有关工作并召集有关部门会议研究《条例》的内容。《条例》先后征求了省工商局、省财税厅、合作厅、商贸厅、体改办、证券办以及有关企业和研究人员的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今年九月六日上午,省政府常务会议在阮崇武省长主持下,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会议决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个别之处修改后,送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后,省法制局根据常务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修改。

现就《条例》(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我省于去年八月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随后在该条例的引导和规范下,股份有限公司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成为海南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孪生兄弟 ―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海南经济特区市经济的另一支生力军,但是由于缺少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不少已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间纠纷较多,外部公司与债权人纷争不断;一些股东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时,感到缺乏投资权益保证。总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以小型企业为主,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型企业最为适宜的组织形式,应该大力推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中,我们把培育和完善我省有限责任公司,引导我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发展,作为起草《条例》的出发点和归宿。凡是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发展的,就大胆规范,有些问题一时看不准的,就不急于规范;条例应坚持申办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直接登记的制度。

二、 起草《条例》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条例》依据全国人大授予我省的特别立法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参考兄弟省市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起草完成的。

我国至今为止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以国家的《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原则为依据。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参考了国家公司法草案、《深圳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一些规定,借鉴了台湾、日本、原联邦德国关于公司立法的经验和有关国际惯例。

《条例》结合了我省的实际。我省企业状况了,中小企业为多。大型企业可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向市场。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横向联合。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适宜中、小企业的联合和发展。另一方面,我省的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从这实际出发,力求在法治的引导下不断发展和提高。

三、 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们对《条例》内容的设计,着眼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方面。《条例》的条文,力求简单、易懂、易行。有些章节能合并的合并,有些条文能精炼,便于企业操作。《条例》经反复琢磨,现为九章八十四条,较为简洁。《条例》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

(一) 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 公司的设立。《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由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并应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登记后还应按期缴纳出资。

(三) 股东的权利义务。《条例》规定,股东有缴纳出资和不得撤回出资的义务,股东因此享有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对出资的收益权。

(四) 公司的组织。《条例》规定,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或董事以及监事会、经理的职权主要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五)    公司的重大变更。《条例》规定,公司进行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经股东会议同意。其中,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还应告知债权人,听取债权人的意见。

(六)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条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未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的,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结束,由清算组申请注销登记。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 关于起草中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设立公司的出资人。

设立公司是出资人的行为,哪些人、多少人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条例》必须规范的一个重要问题。世界各国对哪些人可以出资成为股东,一般未做限定。对多少股东组成公司则有两种做法:一种规定下限和上限,如有的规定二人至五人以上三十至五十人以下;另一种没有下限规定,仅有上限规定,有的连上限也不作规定。我国国家体改委下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最多不超过五十人,深圳的《条例》也作类似的规定。规定下限主要考虑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界定;规定上限主要考虑便于股东操作公司。我们在修改稿中曾规定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这里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还规定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公司。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结合海南的实际,参照国家公司法草案中的规定,在现在的草案中规定: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和企事业社团法人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港、澳、台和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独立。作出这种规定,扩大了投资主体范围,符合国际上通行作法,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从而推进海南市场经济的发育。

(二) 关于公司的组织

公司的组织是公司的决策经营系统,设定公司的组织,考虑的主要因素:( 1)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的动作;(2)保证公司拥有一个高效决策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获取最大利润。各国公司法中设定公司组织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经理。我国公司法草案中借鉴了国外的这些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经营决策系统仍不明确,难以保障公司的高效运作。我们在起草中较充分地研究了公司组织间的关系,结合海南公司以内外资为多、以中小型为多这一实际,作了一些较为灵活的规定,突出公司经理的决策经营指挥权。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表决确定公司的重大事宜;股东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名董事,并可以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会任免公司的经理,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督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监事由股东会议从股东、公司一般职员以及最大债权人和专业财会人员中选任。

(三)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股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的正常运作,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各国一般以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规定不同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草案中均规定十至五十万元,深圳在《条例》中规定不可少于十万元。起草中,我们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育程度还很低,公司需要更多发展,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还可以再低一些,同时国家公司法尚没有出台,我省对此立法可灵活些,因此,在《条例》草案中没作具体规定,授权省政府另行规定。

关于股东认缴股本的最低限额,我们在《条例》修改稿中曾借鉴有关做法规定:每一股东认缴股本的最低限额为五千元。后经征求意见,大家认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股东认缴股本的最低限额太高,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因此不宜规定。我们吸收了这些意见,在草案中未再规定。

(四)   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专设一章“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各国一般规定被制裁的主体是违法的公司。我们在起草中认为,公司违法大多与法定代表人有关,为了使我省有限责任公司按着《条例》的规定健康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草案中规定:公司违法,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除给公司处罚外,必要时还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请予审议《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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