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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县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有7项,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有23项。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因此,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为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之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弘扬,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是必要的。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2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肖若川主任为组长的《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起草人员先后赴云南省、贵州省及保亭、白沙等自治县进行考察学习。《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把《条例》(草案)初稿印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离退休老干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先后送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法制工委进行初审。经四上四下征求意见,于2015年1月15日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形成送审稿。2015年1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条例》第三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第三条的一至九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是在民间中流传,有些是单线传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部分已经消失了,如果不加于保护,将来消失是无法挽回。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条例》的第五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义务。《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它机构,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鼓励社会捐助。”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经费的正常投入,便以制定长期工作规划。另外,《条例》第六条的一至七项还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鼓励支持、弘扬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 内容 ,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文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专业人员到专业院校培训,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第二款规定:“自治县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传承人到自治县各中小学校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开展各种技艺实践课活动。”

第三款规定:“每年6月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宣传月’,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广泛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五)关于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命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可确定和命名传承人及保护单位。第二十条明确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命名条件。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命名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期限。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设立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评估制度。

(六)关于开发和利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因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五大项。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要突出民族特色,增加民族特色图腾、雕塑雕刻等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民族特色风情小镇和民族特色村庄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镇应当规划建设民族风情一条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在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建设和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改造升级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县旅游文化品位。”

第二十九条规定:“黎族、苗族聚居地区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传统建筑特点和风情小镇建设,体现黎族、苗族文化特色。”“黎族、苗族聚居的村庄可以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开发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

(七)关于奖励与处罚。奖罚是贯彻实施本条例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行为,《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具体规定了奖励和处罚的条款,使《条例》的贯彻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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