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9月28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关于约见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在建立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中,要对约见的内容、约见的程序作出规定;同时,还要对被约见国家机关拒绝约见代表的,或对约见采取敷衍应付态度的,或对约见代表提出的意见不认真做说明、解释,并作书面答复的责任人,怎样处理,要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持证视察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在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进行持证视察,在持证视察前是否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知被视察单位,被视察单位对视察意见通过什么方式答复代表等,应在决定草案中作出规定。
三、关于对代表的监督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第8条“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的提法不妥,因为常委会不能监督人大代表,应改为“加强人大代表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同时要把人大代表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的内容和方式作一个大体的规定。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要区别对待,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述职,间接选出的代表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原选举单位的代表述职。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由谁来组织也要在决定草案中明确。
四、关于代表活动经费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不仅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还要进一步明确代表活动经费是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并规定一个基数。如市、县(区)、自治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乡、镇、民族乡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并保持随着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此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来访制度,是否可以扩大到各级人大代表甚至广大人民群众;是否公开人大代表的电话或通信地址,方便原选区选民与人大代表联系等问题,都要作出规定。决定草案中有些文字表述还需要推敲。
审议中,多数委员认为决定草案尚不成熟,有些问题还需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作进一步的修改,力求使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能够贯彻执行。因此,建立决定草案不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由办公厅进一步修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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