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诗銮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 2010年11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的推动下进入了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据调查,在我省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企业负担过重,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企业经营环境有待改善等方面。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企业发展及企业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从总体上说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使海南投资和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的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从2007年起,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组,着手研究起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工作组搜集和分析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资料,先后到海口、琼海等市县调研,广泛征求企业、中介组织、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派人到安徽、武汉等省市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六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人大财经委。收到条例送审稿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将条例送审稿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送审稿进一步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11月9日,省人大财经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企业、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内容相当广泛,难以逐一列举。因此,草案在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总原则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一些禁止实施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提高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第三条)
   (二)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
    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问题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责任。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草案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社会组织问题
    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社会组织。目前我省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中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继续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草案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责及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公权力的规范问题
    一些国家机关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服务、管理的过程中行使权力的缺乏规范或者规范不力,是造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草案分别从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作了一些规范性的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