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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3日

 

——2014年3月26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  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生育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修改我省计生《条例》,尽快实施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成为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条例》自身需要不断完善。《条例》实施十年来,对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发展,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有一些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衔接,需要完善。

二、《条例》修改的 内容

维持《条例》总条数66条不变,只修改其中4条。

(一)调整城镇居民生育两孩的情形。

根据《决定》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将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孩的情形之一由“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调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现行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草案将奖励费从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

(三)删除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处罚规定。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555号令),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再规定行政处罚,而是规定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据此,草案删除了处罚规定。

(四)修改暂住证的表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改革的》(国办发[2011]9号)规定,实行暂住人口居住制度。我省现已在全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此,草案将“暂住证”修改为“居(暂)住证”。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经测算,我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既符合我省人口发展规律,也顺应了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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