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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六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1 17 日上午 对《海南省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同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修改为“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一些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应当从其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删去。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

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办法自 2014 3 1 日起 施行。

此外 ,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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