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修改为“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一些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应当从其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删去。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
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办法自
此外 ,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