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会议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同意,拟于2010年1月25日至29日召开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期4天半。
二、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职权。因此,建议议程的一至六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内容。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不作口头报告,印发书面报告,交由各代表团会议进行集中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必要的补选。因此,会议建议议程的第七项为选举。
本次会议提出的七项建议议程均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行使的法定职权。
以上决定草案连同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