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3月11日海南代表团审议发言

作者 :海南代表团 、 阎杰 编辑 :ye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3日

3月11日,海南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罗保铭代表说,慈善立法,全国瞩目,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共享发展的理念,我完全赞同。长期以来,慈善事业在扶危济困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比如汶川大地震期间,各种慈善活动凝聚了国人爱心,形成了举国向善、各界捐款的热潮。但是郭美美等一些消极事件的出现,令不少公众对慈善组织失去信任,给慈善事业造成了负面影响。通过法律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合理引导和分配社会财富,推动社会向上向善,激发公民的爱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共享发展理念更好落到实处。对草案修改提几点具体建议:第一,“信息公开”的表述要更精练,特别是第七十二、七十三条稍显重复,建议精简并突出资金和实物数额、去向的公开。第二,“监督管理”部分建议直接点明要依法接受年度审计。另外,关于慈善捐款禁止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因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我赞同删掉第四十条涉烟草的相关 内容

刘赐贵代表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制定一部慈善法正当其时,也非常有必要,既有利于依法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也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慈善活动,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慈善法草案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审,我认为已较为成熟,我赞成通过慈善法。建议在严格规范、强化监督、加强管理的同时,在慈善法中应加强保障善举活动便利性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条款或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建立完善让更多人方便参与慈善活动的机制。法律草案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作了明确,我们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职责,把这部法律实施好,把慈善事业管好、办好。

王勇代表说,建议:1、第六十条规定15%的慈善机构管理费用过于笼统,建议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分档次管理费用规定。2、建议慈善法对宗教系统功德基金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功德基金哪些用在慈善上,哪些用在宗教管理上,应该有明确的区分。3、要规范慈善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避免出现善款损失。4、参照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公示,推进慈善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符兴代表说,建议:1、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发展和规范的矛盾始终存在,希望在监督管理中,明确规定慈善组织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2、斟酌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的规定,防止出现有关部门滥用职权、任性用权。

戴金益代表说,我完全赞同慈善立法。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规模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慈善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各种慈善活动和行为,发挥社会正能量。

吕薇代表说,建议:1、对第十条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进行一个量的规定,如慈善支出占总支出多大比例,慈善活动达到多大规模才能申请成为慈善机构等。2、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倡导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倪强代表说,建议:1、第十六条增加“有不诚信记录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2、第二十八条增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特定的对象范围内进行非公开性募捐,但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3、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4、建议在第五十四条对慈善事业投资的比例、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得改变主业性质,不得投资高风险行业或项目。5、第八十六条增加“免除相应的手续费”的规定。6、建议提高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罚标准,分级别分标准制定处罚规定,明确对“违法所得”要建立追回措施和机制。

肖杰代表说,建议:1、将第四十条“烟草”二字删掉,修改为“不能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内容”。2、慈善法是国家大法,都是原则性内容,建议国务院制定慈善法的实施细则,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吉明江代表说,建议:1、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以民政部门为主,审计部门配合,依法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审查”。2、在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后面增加“违法占用慈善款物的要依法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在第一百零三条后面增加“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张磊代表说,建议:1、草案第六十条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基金会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比重,不够科学。可以考虑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指导设定。2、草案第二十五条表述的意思不够明确,建议结合第二十四条内容斟酌修改。

林回福代表说,建议:1、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慈善机构的财务管理。2、慈善组织的信息要公开,审计部门对慈善机构和善款使用要进行审计。3、斟酌修改第四十八条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信息是否要公开取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协定,建议不要做硬性规定。

李建保代表说,建议:1、慈善法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案例解读,使其更具有对比性、可操作性和可借鉴性。2、地方政府每年要对上一年本地区慈善机构的业绩和表现进行统计和公布,让民众在选择慈善机构行善施善时有一个参考依据。

邓泽永代表说,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会影响到烟草事业的发展。建议斟酌修改。

余永华代表说,建议在草案中规定,除了各级民政局,各级地方政府、检察院、纪委也要参与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多方面抓紧抓严慈善组织的运行管理,让慈善事业真正惠及百姓。

黄月芳代表说,建议引导慈善捐赠向贫困地区倾斜,多向孤寡老人、孤儿、五保户老人、贫困大学生进行捐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温暖。

林美娟代表说,要建立管理体系,严格慈善组织的资金管理,把慈善资金用到实处,让百姓共享慈善事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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