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8月29日对《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其他公民”删去。并增列一条:“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公民对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二、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修改为“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新闻报道中或者其他场合”删去。
三、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九条中的“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删去。
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中的“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纠正”修改为:“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有的委员提出,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除了处罚外,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四款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后,增加“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这一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删去。
此外,还对草案一些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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