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8月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8月29日对《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其他公民”删去。并增列一条:“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公民对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二、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修改为“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新闻报道中或者其他场合”删去。

    三、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九条中的“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删去。

    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中的“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纠正”修改为:“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有的委员提出,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除了处罚外,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四款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后,增加“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这一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删去。

    此外,还对草案一些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