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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7 29 日下午 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7 31 日上午 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土地储备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做好省级土地储备工作,适应重大建设项目的需要,可以采用土地预征的做法。同时,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省级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省级储备土地的供应审批权可以保留由省政府行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了实施规划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省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二) 省级储备土地的供应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纳入政府储备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置换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应当允许进行置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

三、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对外承包中的违法行为由土地、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的委员提出,应增加林业执法部门,并对拒不改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中的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 县级以上土地、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并增加一款规定: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批准文件、合同无效; 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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