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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环境资源工委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工委认为,我省是岛屿省份,地处热带地区,海岸线长达 1528 公里 ,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沿海防护林作为沿海地区的第一道屏障,对保护生态环境,扼制土地荒漠化,抵御台风袭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好我省的沿海防护林, 2004 年省政府曾制定了《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80 号令),使沿海防护林有章可循。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高标准建设沿海防护林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力度不够等等。因此,为进一步加大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力度,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将省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一部沿海防护林保护的专项法规即《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 我工委认为,草案在 2004 年省政府制定的《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内容,有利于加强监管和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建设沿海防护林的积极性,可操作性较强,与宪法和上位法的原则不相抵触,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 对草案具体内容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 制定本规定。 修改为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海岸地带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 制定本规定

(二)建议将草案第六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海岸带功能,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 ,修改为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海岸带功能,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 ,因为这一规定不应包括非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一级政府。

(三)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 ,修改为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具有防护能力的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带

(四)从近年来我省沿海防护林屡遭严重破坏的情况看,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不当决策和政府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但这些领导者或者责任人并未受到相应追究。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对这些导致沿海防护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作出更为明确的问责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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