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工委书面征求各工委委员意见,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环资工委认为,省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对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省实施多年的实施办法不仅滞后于国家法律法规,也不能适应海南绿色崛起和生态省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与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相衔接,总结了实施办法多年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森林覆盖率排名靠前的江西、福建、云南等省区好的经验,结合了当前海南的实际,是比较成熟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条例草案对省一级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只在第四十二条有提及,并未直接作出规定,建议在总则中对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直接做出规定,作为第五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增加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与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四大林区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间关系的 内容 。
二、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人。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并未具体确定责任人。建议第三条第一款增加:“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便于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三、关于火险预警信号。1993年,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局制定并开始实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将火险等级分五级:没有危险、低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后三种的预警信号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该项内容:当林区出现中度、高度和极度危险天气时,由当地政府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并在林区显著位置设立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标志。
四、其它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五、第六、第七条分别改为第四、第五、第六条。
2、建议第五条第二款中“负责组织协调......”前加上一句:“在省政府森林防火机构指导下”。同时删去第五条第五款,因其与该条第一款有重复。
3、建议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冻害”,因海南不存在冻害;删去该条第二款中“博鳌年会期间”;该条第二款第三行中“可以”改为“应当”。
4、建议第二十一条中“设置火情瞭望台”后加“(塔)”。“嘹”应为“瞭”。
5、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中“火灾”改为“火情”。
6、建议第四十条前加上“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7、建议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供气”,因与扑救火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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