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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吴杰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5月4日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创”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管理办法》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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