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逮捕辛业江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12月25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反贪字 [1996]63号函: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辛业江在担任海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海南省四家准备上市股份公司送予的各种股票计九万余股、人民币二万元、美金一千元,另有其他罪嫌疑问题待查。据此,为彻底查清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许可逮捕辛业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许可逮捕辛业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逮捕辛业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