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下列范围中不是省五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驻琼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出席政协省六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省委各部门 1 名负责人。
(五)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六)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 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 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要负责人。
(九)省直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部分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省群众团体机关主要负责人。
(十一)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十二)部分驻琼中央直属或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部分中央驻琼媒体和省主要媒体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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