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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2015年3月31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24日召开会议,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省林业厅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督促指导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已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海南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回应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破解当前林地管理中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林地集中管理,完善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关于自治机关自主依法征用非公益林2公顷以下的林地等个别条款的规定进行修改,作出《修改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决定》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和精神,没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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