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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1月1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一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 内容 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海岸带是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是我省人口、经济的集聚区。我省是海洋大省,拥有 1822 公里的海岸线,而且海岸线生态、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和独特。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已经出现了资源破坏和不合理利用问题,如岸线资源和土地的无序开发、海滨资源遭受建设性破坏等开发问题;侵占湿地、破坏防护林及岸线退蚀等生态问题。这些都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了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资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为此,《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计划》把此项立法作为重要项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了以毕志强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小组,从 2011 年开始就开展了大量的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自治县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本草案。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根据省委第六次党代会、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对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规划管理、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有针对性地解决海岸带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海岸带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管理是一项事关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涉及面广、矛盾复杂的系统工程。草案明确规定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 陆海统筹、科学 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关于海岸带范围划定。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延伸的近岸海域。鉴于海岸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草案规定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海岸带管理体制。海岸带综合管理是世界沿海国家广泛接受的理念和方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四)关于海岸带规划管理。海岸带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此,草案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经济特区海岸带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岸带规划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海岸带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海岸带功能分区的规定。四是海岸带总体规划及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旅游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关于海岸带保护治理。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开发强度控制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二是规定退缩线政策。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 100 米至 200 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三是规定生态敏感资源区保护治理政策。对沙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进行保护,控制围堤建设;将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环境脆弱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的区域划为保护地带,设立界桩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组织建设海岸防护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 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等。四是规定举报违法开发利用行为后的现场调查处理制度。       

(六)关于海岸带开发利用。草案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土地供应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导海岸带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根据相关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序供应土地。二是规定产业布局原则。海岸带用于旅游开发的滨海优质土地资源,一般应当用于滨海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用于临港经济区建设的土地资源,应当坚持大产业布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实施海岸带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三是规定临海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原则。临海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四是规定公共海滩公民共享政策。商业开发不得占用公共海滩,不得为公民进入公共海滩设置障碍。五是规定围填海造地政策。围填海造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六是规定土地成片开发政策。土地成片开发的总体要求和审批程序等。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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