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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30日上午对《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5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中关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的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运行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电力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建设规划,负责组织电力生产设施、供电设施的建设,逐步满足用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关于电力建设过程中影响土地、林地使用需要对土地、林木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有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次性补偿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在条例中还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经济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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