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内容较为充实,已基本成熟,是可行的,同意交付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规室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有些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农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农场的国有资产行使各项管理权利。 ”(草案二审新修改稿第四条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句:“应用、推广科学技术 ”(草案二审新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第二条与第二十一条内容重复,因此,建议删去第二十一条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一句。
四、鉴于农垦土地管理机构的土地审批权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垦区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农垦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二审新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最后一句:“凡有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和经批准规划的,应当承认农场的权属,对历史上没有明确权属的,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确定权属,并补办法律手续。 ”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农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农场主要负责人、其他场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草案二审新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二审修改稿的个别条文作了秩序上的调整和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及草案二审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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