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对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违反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设定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这方面的 内容 。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五项对公安机关有关协查的规定应当更贴近其职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 “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城镇违法建筑执法现场出现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
三、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 : “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具体应用问题,根据《海南省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五、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规定自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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