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自治条例应在扩大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培养和引进人才、民族自治县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进行大幅度修改、补充和完善。会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工委、省民族宗教厅等单位领导于 12月7日到我县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亚保亲自主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自治条例的修改意见。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省国土环资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05]25号)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稿)》,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下面,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自治条例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扩大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落实和扩大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重点要破除体制上的障碍,下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因此,自治条例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增加规定:

(一)自主安排和管理民族自治县建设项目。自主安排和管理建设项目是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权的重要方面。因此,将自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自主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产业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关于林权改革问题。对林业的管理和保护是自治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林权改革既要有利于自治县的开发建设,又要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因此,增加三款规定: 1、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国有、集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保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和继承。2、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依法征用非公益林2公顷以下的林地,用于永久性公益建设项目,并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占补有余的原则实施异地造林。3、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三)关于水资源费的使用。根据 11月7日会议的意见,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增加“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四)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从扩大自治县的自主安排建设用地权和增加自治县的土地收益两个方面增加规定,即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并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二款规定:“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如需要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在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 70年。”

(五)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扩大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开发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增加规定:除应由国家和省开发的矿产资源外,自治县可以自主决定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对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全部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同时规定,矿产资源实行招投标、拍卖和有偿使用等制度。

(六)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目前,排污费的征收还是实行省、县两级征收的体制,省里负责征收自治县辖区内的国有农场排污费,而自治县负责征收本自治县企业的排污费。排污费的使用也是先上缴给省里,后返还部分给自治县。为了理顺征收体制,建议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因此,在自治条例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负责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含农垦)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根据省委 2005年25号文件精神,在自治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八)关于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有效开展自治县民族工作,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由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二、关于培养和引进人才。人才是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自治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使用当地少数民族人才是自治县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自治条例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治县通过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定向、定额选拔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等多种措施,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二是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自主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三是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

(二)引进人才。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引进大量高层次的各类人才。为此,自治条例具体细化了引进人才的措施: 1、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2、对对口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以及到自治县边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3、对到边远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给予跟踪培养、优先选拔使用。

(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要吸引各类人才、留住原有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一定的待遇。从实践来看,解决各类专业人才待遇的制约因素,是资金问题。根据多方面的意见,自治条例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引进、生活补贴、奖励等事项所需的经费,并授权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三、关于民族自治县社会事业建设

自治条例着重从教育和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等两个方面增加规 定:

(一)关于教育事业。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一是对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均予以免收。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三是选送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学生到省属高等院校定向培养。四是设立少数民族助学资金,补助考取重点中学和本科的少数民族特困学生;奖励考取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规定:自治机关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到重点高等院校学习。自治机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到边远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重视改善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学校支教任教。六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修改稿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二)关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以上报告和自治条例(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