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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吴杰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 内容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中强调,要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2015年7月,市委、市政府提出2017年把海口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对促进我市城市风貌的改善、城市品位的提升、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一年的 努力 ,我市创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加强。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有必要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确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起草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5-2017年)》等。

(二)《办法》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市爱卫办委托第三方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起草本法规草案,多次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组织市法制局等单位赴省外进行立法调研,于2015年8月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11月,市爱卫办将《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市9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两次组织省级创卫专家召开座谈会,就海口市目前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情况征求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和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爱卫办根据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反馈的意见,结合座谈会专家和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提请2015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1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6年4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分工问题。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予以支撑,形成强大的合力。《办法》一是强调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是对爱卫会、爱卫办的职能和爱卫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三是规定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四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人员配置予以了明确细化;五是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二)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国家、省已颁布了一些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避免在法规中重复规定,《办法》主要针对我市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尤其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烟草烟雾控制、卫生创建、城乡垃圾处理、餐饮等行业卫生设施要求、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等,提出解决方向和路径;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我市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如《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涉及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办法》未展开阐述,仅个别条款作衔接性规定。

(三)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问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充分调动多方 力量 ,切实保障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办法》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职责进行了分解、细化: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海口’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 能力 ”;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三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职责;四是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媒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等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环境卫生治理问题。环境卫生治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环境卫生治理的重点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处理、饮用水安全、餐饮等行业卫生监管、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等方面。为此,《办法》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改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并规定各单位要完善卫生设施;二是着力解决垃圾收集处理难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和管理体系,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投放,规范分类收运,促进垃圾回收利用”;三是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要求,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次供水安全问题;四是对餐饮、食品、旅馆、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等行业的证照、从业人员、卫生设施要求作义务性规范,从源头上破解其卫生状况严重不达标的问题;五是对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六是明确有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主体,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发动、引导职责;七是针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顽疾,作出创设性的规定,明确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八是与上位法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对公民随意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乱吐乱扔、乱贴乱画等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为了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内容能够具体落实,《办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一是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并强调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执法检查;二是为充分发挥群智群力,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对建议和投诉平台的设置和奖励机制的建立做了明确规定;三是借助媒体优势,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通过设立媒体曝光栏、开展主题宣传报道等形式,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四是规定爱国卫生监督员制度,并明确了爱卫会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如关于未规范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二次供水、病媒生物防制、个人违法控烟规定的法律责任,《办法》不重复规定,在“法律责任”规定中予以衔接。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设定处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未实行禁烟的单位规定法律责任,并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二是对闲置空地、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和餐饮、食品等行业卫生设施要求,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职责或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对单位的环卫设施缺乏、不履行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未实现收集清运密闭化或者有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的情形,分不同情况设置法律责任;四是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且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饲养场所进行清理。(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办法》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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