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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9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曾浩荣院长的委托,向会议报告全省法院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和全面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五年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9年7月,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是省人大贯彻执行党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几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重心,以转变执行理念、推进执行改革为突破口,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注重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使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实现了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2000年至2004年8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7950件(含1999年未结案5795件),已结案33872件,总执结率为89.3%,实际执结标的额为496.5亿元人民币。为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和维护海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贯彻省人大《决定》,切实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

    几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党组以贯彻执行省人大《决定》为契机,普遍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执行工作列入党组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多数法院还建立了执行案件汇报制度,大部分院长都能做到经常听取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与执行人员共同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此同时,执行案件中的投诉、申诉案件、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全省法院都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检查和办理的力度,基本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在加强执行工作过程中,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了执行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大《决定》和最高法院的部署,省高院2002年在全省法院执行队伍中开展了教育整顿专项活动。在此基础上,2003年对全省法院执行队伍进行调整充实。经过严格的业务考试和工作考核后,对在执行岗位工作年限过长、不能胜任执行工作或违纪受到处分的65人进行了调整,同时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法律的业务骨干充实进执行队伍。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执行人员259人,占全省法院现有人员总数的11.6%,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依法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自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全面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一是对新收的执行案件,抓紧调查尽快控制和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力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注重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二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历年遗留下来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历年来中止和暂缓执行的案件;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涉弱势群体、涉农、涉企业重组的案件以及涉查封土地、停缓建工程案件列为清理的重点,逐一登记,逐案研究,采取交叉、提级、指定执行等方法及时处理,收到显著成效。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的执行积案逐年下降。未结案件从2000年的6637件下降到2003年的2607件,下降幅度为60%。基本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结案数大于收案数的目标,实现了我省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服务大局思想,注重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几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法院执行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思想,在执行工作中不仅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更加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执行案件。为防范和化解我省的金融风险, 2000年省高院组织开展了“金融案件专题执行”活动,成立了清理金融案件领导小组和六个办案小组,进驻各大商业银行集中办案。全省法院共提级执行涉金融案件650件,标的149亿元,目前已执结580件,标的93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一些涉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公司、特困企业的案件,在执行中我们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妥善、慎重地予以解决,几年来全省未发生因法院执行不当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对被执行人是濒临关闭停产企业的案件,采取“执行和解”、“产权置换”、“债权转化股权”等方法,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暂时困难。2003年,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法院查封土地和停缓建工程的专项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全省法院此类案件的底数和分布状况。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颁布后,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办理涉查封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案件的10条具体指导性意见,推动了全省法院此类案件的执行。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法院已执结涉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案件459件,涉及土地面积29693亩,房产面积404155.6平方米。

(四)推进执行改革,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省高院在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从海南实际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强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相继出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拍卖工作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监督案件办理规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若干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裁决文书制作的若干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债权凭证的若干规定》等 15个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法院也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各种相关制度。目前,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调查、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听证、执行合议、评估拍卖制度以及执行案件监督协调管理办法等工作规程得到了全面地贯彻和执行,大大提高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几年来,全省法院根据省人大《决定》提出的“积极推行执行方式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大胆地探索执行工作的改革。首先,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了由省高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体制。省高院和条件成熟的中级法院都成立了执行局,充分发挥省高院执行局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的管理、指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其次,推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新机制。凡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等重大事项,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重大执行措施必须经合议庭讨论合议,改变了过去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个人“一杆子到底”、缺乏监督制约的状况。再次,全面实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把执行案件全过程置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坚持案件执行与评估鉴定、委托拍卖相分离的作法。凡执行财产的评估鉴定、委托拍卖,一律交给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负责,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不得私自对外委托,堵塞了案件执行中评估、拍卖环节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五)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自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由省高院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制定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同时,积极探索和改善执行案件协调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式,提高了协调监督的效率。省高院执行局自2001年9月成立以来,共协调各类执行案件 1618件,提级、指定、交叉执行案件1100件,使一大批长期积压的案件得以执行。为了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省高院制定印发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并对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量化考核。通过对执行程序、案件质量、执行效率、执行监督、执行管理和执行纪律等六个方面的量化考核,基本掌握了全省各法院当年的执行工作情况,提高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水平。

    二、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几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        清理执行积案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

     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法院未执结案件尚有4067件,标的82.1亿元,数量仍然很大,其中多数是法律关系复杂、执行难度较大、过去长期无法执行的“骨头案”。从对去年执行工作考核的情况看,一些法院旧的超期执行案件未办结,又出现了新的超期案件的现象,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

   (二)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

    通过近几年对执行队伍的调整充实,全省法院执行队伍总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法院不仅未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而且配备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端正,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久拖不执、野蛮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利用执行案件,对当事人吃拿卡要。

    从我省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仍然滞后:一是对一些需要规范的执行环节还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执行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二是一些正在实施的制度、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三是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省高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案件,主要表现在对执行异议不审查,重大执行行为不听证、不合议,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在个别执行案件中,还存在着超标的查封等违法执行的行为。

(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仍然阻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目前,全省法院未结的执行积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这类案件。截止今年 8月底,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案件尚存368件,标的5.3亿元。其中涉及省直机关的有22件,标的2.4亿元,涉及市县政府的241件,标的2亿元。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久执不结的案件。

此外,社会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找或有财产难以执行。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法定债务,有的人走楼空,下落不明;有的隐藏、转移、抽逃、变卖被执行财产;有的以“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抗拒执行;有的采取分立、合并法人机构等手段阻碍执行。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更新执行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

    全省法院要将亲民、便民、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每一起案件执行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实现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执行工作的实处。注重抓好执行和解工作,努力通过案件的执行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

     (二)健全执行制度、规范执行工作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以执行期限为重点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及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异议审查、复议和重大执行行为的听证、合议制度;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债务人名录制度;执行信访、申诉的立案审查制度;执行救济制度;执行风险提示制度;执行案件查询、说明制度和执行收费制度。

要强化执行效率意识,迅速、及时地采取执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种必须作为的执行行为,保证及时、经济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增强执行期限意识,对执行各环节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杜绝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不作为的行为。

    (三)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抓紧清理积案。凡是超期未结的执行案件都要列入重点范围,抓紧清理。特别要把超期一年以上的案件、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涉弱势群体案件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等案件作为重点案件下大力气进行清理。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或暴力抗法者,依法大胆适用强制措施,直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在清理积案的同时,积极探索执行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债权凭证制度,大胆探索债转股等执行方式。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力争全年全省基层法院结案率达到 85%以上,中级法院达到75%以上,确保当年结案数大于新收案件数。

(四)强化执行管理,搞好监督协调,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省高院将进一步加强履行对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职责。首先省高院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中院协调处理确有困难或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要及时协调和认真处理;加强对全省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加大对跨省、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协调力度,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其次积极发挥中级法院分级管理的作用。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各中级法院监督、指导和协调处理。

    继续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在去年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坚持对执行人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做到警钟长鸣。要对执行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专项调研,健全制度,堵住漏洞。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认真检查执行人员有无《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对已查出的问题,省高院执行局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执行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省法院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贯彻省人大《决定》的力度,努力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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