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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3月2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我省各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96年上半年开始,至1999年上半年将先后任满三年,依法应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换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据此,我省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这次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时间大体安排是:1999年1月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工作,4月底前选出代表,6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市、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二、关于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存在着换届选举工作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作为基层人大的换届选举,不但需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具体工作,同时,还需要有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予以指导。因此,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省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省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为主,并抽调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并需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个别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确需增加代表名额的,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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