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实行控制的,由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控制。”
五、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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