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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12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999年上半年相继任期届满,应于1999年4月底前选出代表,6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为依法做好对全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指导工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海南省县级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各地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换届选举的法律程序,保证换届选举依法、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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