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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认为,我国从 1995年开始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来,确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在房地产交易、抵押、企业兼并和重组、处置积压房地产、涉及司法房地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导致在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服务及估价异议鉴定等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制定一部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对《规定(草案)》具体内容的修改意见

1、将第六条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修改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资质核准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2、将第十三条的“……应当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每季度公布房地产交易信息。”修改为“……应当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和房屋建筑工程定额,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各类土地基准价以及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重置价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每季度公布房地产交易信息。”

  3、将第十四条的“……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估价时点等因素”修改为“……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和结构、工程定额、用地面积、估价时点等因素”。

  4、将第二十三条的“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为终局鉴定,当事人对同一鉴定事项不得再申请鉴定。”修改为“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为终局鉴定,当事人对同一鉴定事项不得再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将第二十五条的“(一)未如实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修改为“(一)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的”;将“(三)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修改为“(三)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6、将第二十七条的“违反本规定,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文中所涉及到的日期,都相应修改为“工作日”。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认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是必要的,而且《规定(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建议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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