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局长 吴明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年2月1日,省人大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我省旅游价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有效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我们成功地遏制了“天价客房”、“天价海鲜”等旅游市场的价格乱象,从多方面规范了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经过5年多的实践,现行《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省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根据《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物价局组织起草了草案,经征求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4月25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是推进价格改革,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推进我省旅游价格机制改革,草案大幅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将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管理权限。 草案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核定和调整。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下放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和调整。
三是规范定价程序,增加调价听证的要求。 草案规定,初次核定或提高旅游价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落实价格惠民政策。 草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门票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参照执行。
五是完善旅游市场价格监管。 草案规定要对旅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构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及加大对放开价格的监管力度等。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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