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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5 11 25 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  邓小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机动车增长迅猛,汽车尾气排放量不断增加。据分析,我省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为机动车尾气、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城市烧烤及餐饮油烟等。据对2013年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海口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PM 2.5 浓度的贡献达到32.4%,对PM 10 浓度的贡献达到22.5%。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省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现生态立省和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保持和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管理。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多次征求了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的意见,我厅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对上报的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草案共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突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预防和控制。

一是加强机动车燃油油品管理。规定销售车用燃油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本省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二是加强新车出厂管理。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对新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三是从严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本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保部门可以会同省质检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我省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鼓励机动车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开发和应用,发展公共交通和绿色交通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

一是实行机动车排放环保检验制度。规定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放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环保检验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前置条件,未经环保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二是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排气环保检测。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

(三)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一是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是从严加强黄标车管理。规定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划定区域限制行驶、集中整治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

(四)明确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同时草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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