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9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9月2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征稽机构设立征稽站点的原则作出规定,防止随意设置征稽站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增加 “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明确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起始时间和具体缴费方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对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接到汽油流量计量装置故障、损坏报告后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建议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