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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30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环境资源工委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资源工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了一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中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因此,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提出删除《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环境资源工委认为,删除这两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为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和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2]24号)中已予取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改制改组土地估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以及省政府在《关于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琼府[2002]31号)和《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取消和调整部分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琼府[2003]22号)中已予取消。因此,删除这两条是合法的。

以上意见,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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