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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初审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11月2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自收到纲要草案文本后,将草案文本分送工委委员征求意见,并先后两次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委员会议听取了省旅游局局长吴文学同志所作的关于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观看了关于旅游规划纲要的投影演示。同时,财经工作委员会还征求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与省旅游局进行沟通,对纲要草案进行了审议; 11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省政府和世界旅游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确定的国际知名的规划公司编制,经省政府多次讨论并报国家旅游局评审通过的旅游规划。纲要草案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而成的,考虑了海南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总结了全省旅游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作法,符合海南实际,又瞄准国际水准,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和较高的编制水平,现已基本成熟。财经工作委员会建议将纲要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一、编制《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旅游业是我省“一省两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但与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地区以及国内发达旅游省份相比,我省旅游产业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旅游规划滞后,编制《规划纲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纲要草案分析和总结了建省以来我省旅游业发展的优势和目前面临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全省旅游资源优势进行了比较中肯的评价。

(三)纲要草案中关于“把海南建成中国旅游强省,建成世界著名、亚洲一流的热带海岛度假休闲旅游胜地”的总体目标定位准确,符合我省实际,符合中国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将海南建成为“中国唯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热带海岛海滨旅游度假胜地”的发展定位。

(四)纲要草案提出全省旅游产业“一省、两中心、三线、五名城和十大精品旅游区”的空间布局,是符合实际的,提出开发度假休闲、观光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建议具有现实指导性,提出以发展度假休闲旅游为主导,实施名牌旅游产品及特色旅游产品战略是正确的。为保障规划的实施,提出了较全面的保障措施。

纲要草案提出未来 20年海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布局,有效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旅游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提升型转变,促进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把海南建成旅游强省的目标。纲要草案是可行的。

二、财经工委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按照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充实完善我省旅游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把我省建设成中国旅游强省。

(二)对纲要草案第六章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和旅游优惠政策等部分内容进行必要地删减,避免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1、删除纲要草案第六章第五节中对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职责的规定。理由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处室的职能由省编委“三定方案”依法确定,不宜写进《规划纲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删除纲要草案第六章中关于“国外游客购物退税的政策”、“免征一切进口旅游物资的关税”、“取消所有外汇限制”、设立“旅游自由贸易区”等优惠政策,因为上述优惠政策只能由中央设定,我省应积极争取,但不宜在纲要草案中自主设定。

3、删除纲要草案第六章第一节中关于“以国家《旅游规划通则》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为依据,制定《海南省旅游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并将其主要精神写入《海南省旅游条例》”。理由是《海南省旅游条例》于2001年1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持该条例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地作修改;是否将准备制定的《海南省旅游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主要精神写入《海南省旅游条例》,也是将来立法考虑的问题,不宜在纲要文本中硬性规定。

(三)文字修改

1、对一些旅游名词解释和中外旅游历史常识的介绍等进行较大幅度的删减。

2、对描述性、说明性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3、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提炼。

4、第三章第三节中标题与内容不符,没有“旅游区”的内容,将第三章第三节标题修改为“海南省旅游项目开发时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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