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丁尚清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2011年3月30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基本情况
为加强电力保护,保障我省电力安全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纳了省内各相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3月14日,五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涉及电力建设、电力设施、海底电缆保护、电能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规范保护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国家政策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的要求,《条例(草案)》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且更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建设、电力运行及海底电缆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保护工作中的相应职责。
(二)明确用地协调和设施相互妨碍问题处置。
现行法律关于电力建设用地问题的规定十分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系统规范,如规划控制、建设手续、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架空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线路跨越房屋和其他设施、一次性经济补偿和不予补偿、预留通道等。
(三)电力标志的分类与设立主体。
上位法关于电力标志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实际落实。因此,《条例(草案)》除了明确电力保护性标志与警示性标志的划分外,更明确了电力标志的设立主体为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组织工作,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和公告。
(四)界定跨越线路与建筑物、高杆植物关系。
为了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而引发的涉电纠纷问题,《条例(草案)》分不同情况对跨越线路与建筑物、高杆植物相互妨碍的处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设置海底电缆保护规范。
为了确保我省海底电缆的安全,杜绝人为损坏海底电缆的事故发生,在《条例(草案)》中特设海底电缆保护专章,明确规定海底电缆的保护主体、保护区域,落实海上作业者的保护责任、过错追究等,确保我省海底电缆保护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填补了我省在海底电缆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
(六)鼓励节约用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
为了鼓励和支持开展节约用电,推广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七)设置借线供电条款,推进资源共享。
现行的电力法规没有关于借线供电相关规定,由于土地和线路走廊的稀缺性,为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输电线路产权人有责任借线供电。《条例(草案)》在借线供电方面进行了创新,对借线供电的程序、设施维护以及妨碍借线供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八)明确窃电定义,加大力度打击窃电行为。
现行电力法规只规定对电力企业的窃电行为,没有规定对其他用户的窃电行为和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对窃电的定义、窃电量和金额计算、当场中止停电、对窃电户恢复供电等作了较系统的规范,弥补了现行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九)预收电费和安装预收装置。
预收电费和安装预收装置是预防和减少拖欠电费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国家关于向供电企业存储电费保证金的规定已废止多年。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包括预收方式和安装预收装置方式。
(十)系统地规范违反电力保护的行为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按基础保护、发变输电设施保护、需经审批的行为、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等方面的禁止行为进行分类,并在法律责任中分别规定相应的处罚,将原先要从多个法规、规章中的规范系统地在一部法规中设置,提高法规的执行效率和操作性。
本《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