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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30日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会议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 4 月份 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请省委同意,拟于 2007 2 5 9 日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二、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等职权。建议议程的一、二、三、六、七、八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分别由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两项条例中监督内容和形式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督工作,保证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有必要对我省两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由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决定提交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因我省主要领导有重要工作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拟接受个别领导的辞职并补选出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组成人员。因此,建议议程安排了 选举 其他 事项。

    本次会议提出的十项建议议程均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行使的法定职权。

    以上决定(草案)连同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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