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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联字[2002]074号)文件精神,我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照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安排为397名。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关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市、县、自治县应选的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并以海南省公安厅2001年底全省人口的统计数字为基准确定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原则分配。”据海南省公安厅2001年底人口统计数据,我省总人口为769.50万,其中:农村人口567.19万,城市人口202.31万。全省各市、县、自治县按农村人口每5.0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人口每1.27万人选代表1人。

    二、对于按人口计算代表名额不足10名的市、县、自治县,为保证其代表名额不少于10名,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调节,补足其缺额。

    三、根据《选举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法,为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保留一定的代表名额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名下派到各市、县、自治县进行选举。

    有关具体代表名额分配和各方面代表比例等,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拟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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