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修正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会后,将修正草案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赴部分市县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书面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的需要,擦亮海南无疫区品牌,修正草案应当加强有关无疫区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疫状态维持、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治理等无疫区建设重要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二、关于境外人员考试执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吸引人才,海南自贸港已放宽境外人员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的限制,修正草案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
三、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动物疫病预防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压实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二是要求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集贸市场疫病防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动物疫病防控环节,应当完善集贸市场疫病管理有关制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五条)
五、关于无害化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及管理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是明确动物饲养场等处理场所集中或者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有关要求。(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动物进出境检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疫区建设不仅要关注二线动物引入,还应当考虑一线动物引入以及动物检疫措施互认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一是明确海关实行动物检疫通关便利化政策;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认可本省无疫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推动本省与国家认可的境外无疫区的互认。(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二条)
此外,还删除了修正草案中有关重复的条款,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机构的职责,对新增条款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并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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